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時指,以自有資金及為其本身買賣資產的「自營交易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 business),並不符合《稅務條例》中「基金」的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亦不符合草案建議的免稅資格;局方亦沒有計劃進一步擴闊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指已有不少本地及外地基金經理公司表示將因應新稅務優惠,考慮落戶香港或擴充業務,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局方表示,政府今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税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税制)條例草案》,旨在優化私人基金、單一家族辦公室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草案擴大了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除私募股權投資外,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亦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受利得稅及薪俸稅寬減,但現行條例下「基金」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一般商業或自營交易實體均被排除在外。

目前條例草案已完成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逐項審議,政府目標於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若獲通過,措施將追溯至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