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一名富翁因為再次超速駕駛,被法庭罰款二十九萬九千瑞士法郎,折合港幣超過二百二十萬元,貴過他事發時駕駛的跑車。法官在判決時指責被告為追求速度感,罔顧交通條例,在時速限制八十公里的公路上,以一百三十六公里飛馳。估計被告的個人財富超過二千三百萬瑞士法郎,包括一座豪宅以及五部名車。他曾經自稱是非洲畿內亞比紹的外交官,拒絕出庭。瑞士早年通過法例,根據個人財富,決定超速駕駛的罰款數目,之前的記錄是十一萬一千瑞士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