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眾議院通過法案,將不恰當唱國歌,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二千美元及監禁兩年,如果參議院亦通過法案,就會成為法例。法案訂明菲律賓國歌,要以步操的速度唱出,拍子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二十下。在公共場合或戲院播放國歌時,民眾要立正,及以熱情的歌聲和唱,以示尊重。另外,法案亦訂明,如不適當使用或展示國旗,亦要判罰。 菲律賓過往有不少表演者,在演唱國歌時,被批評唱得太慢、唱錯節奏,或投放太多個人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