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暉有限公司」在零七年底以一億一千萬元購入葵涌耀榮街十六號地段,建成名為弘道堂的道觀,提供二萬六千個龕位。當局指弘道堂是違規骨灰龕場,弘道堂早前興訟挑戰城規會和地政總署,要求高等法院頒令經營龕場無違反地契條款,被裁定敗訴。弘道堂不服上訴,上訴庭早上開始審理案件。
代表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指,當局一九五三年訂立有關地契時,條文列明不容許放置「人類遺骸」,原意只是指屍體和骸骨,並不包括骨灰。法官指上訴人需要以常識,解釋人類遺骸不包括人類骨灰的理據。上訴一方解釋,骨灰不論在物理或化學結構上,都已經改變,連DNA測試也無法辨認,正如水在電解後分成氫氣和氧氣,不能將氫氣視為水的殘餘;又指屍體中的水份在火化後化為水蒸氣,釋放的水蒸氣亦不會被視為「人類遺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