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第一核電廠核洩漏事故,一百三十多名由福島縣等地逃到群馬縣避難的災民,以失去生活及精神傷害為理由,集體入稟法院,要求賠償合共十五億日圓,即是每人賠償大約一千一百萬日圓。群馬縣前橋地方裁判法院下午裁定,國家及東京電力公司需要為應對海嘯出現過失負責,向災民賠償合共三千八百多萬日圓,是法院首次判政府需要就福島核事故賠償。目前全國還有大約三十宗同類集體訴訟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