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企業管理層必須預先通知僱員,才可監控員工的公司電郵帳戶,以保障僱員的私隱。事件源於一名男子,十年前因為利用公司的通訊戶口作私人用途而被解僱。羅馬尼亞的法院當年審訊時,僱主曾出示男子與家人及未婚妻,透過公司通訊軟件帳戶溝通的記錄作證供。歐洲人權法院覆核案件時,以十一比六的大比數,裁定羅馬尼亞法院忽略僱主未有事先通知下,監控員工的通訊內容,並未保障員工私人通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