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貪案,早上再在吉隆坡法院審理,納吉布到庭應訊,坐在犯人欄。反貪委員會在庭上,加控納吉布三項洗黑錢罪,指他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先後分三次透過私人銀行戶口,收取透過非法活動所得一共4200萬大馬令吉,相當於大約1000萬美元,一旦罪成,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或罰款不超過洗黑錢收益的五倍或500萬令吉。納吉布表示,明白控罪。

納吉布上月初已被大馬當局,控以一項濫權貪污及三項違背誠信罪,他否認全部指控,獲准保釋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