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名中國籍女子,前年以假名在網上購買手錶,被京都府檢察廳起訴「偽造及不當使用私人印鑑罪」。京都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不能因此認為被告偽造他人簽名,判被告無罪。
被告在庭上解釋,為保障私隱,不想在網上公開真名,所以網購時用另一個姓名代表自己。法官認為,收取網購貨品時要簽名或蓋章,主要是讓派件員可以將貨品送達指定人士,就算簽署的是別名,亦不會對業界造成不利。被告律師認為,案件從一開始就不應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