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被控涉及前主權基金「一馬發展」子公司的首宗貪腐案,7項罪名全部成立,納吉布成為大馬首個被法庭定罪的總理。吉隆坡高等法院下午判刑,其中對納吉布的濫權罪判監12年,3項背信及3項洗黑錢罪,各判監10年,同期執行,意味他要服刑12年,同時罰款2.1億馬幣,如果無法繳付,將加監5年。法官指考慮到納吉布所犯罪行,判刑是適當及相稱,並同意納吉布暫緩服刑,讓他可以上訴,但就提高他的保釋金額,並要每個月兩度向警方報到。

納吉布被指將4200萬馬幣,從一馬發展子公司轉入自己戶口,他下午在庭上自辯,羅列自己任內的政績,重申並不知道有關款項轉入他戶口,亦無證據顯示他知情。他在離開法院後見記者,希望支持者繼續相信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