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裁定,僱主在某些情況下可禁止員工佩戴伊斯蘭頭巾,但必須有真正需要;僱主如果因為要向顧客展示中立形象或防止發生糾紛,可以在工作場所禁止員工穿著任何表達政治、哲學或宗教信仰的服飾,但法院同時指出,僱主必須將員工權益、本國立法以及宗教自由等列入考慮。
今次案件,由兩名德國穆斯林女信徒提出,兩人分別任職特殊護理中心及收銀員,入職之初無戴頭巾,到放完產假恢復工作時決定戴頭巾,但僱主不批准,兩人最終被停職。歐盟法院表示,在特殊護理中心的案件,僱主做法似乎一視同仁,因為僱主亦要求員工不要佩戴十字架,但指兩宗案件要交由本國法院決定是否涉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