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不服三星電子會長李在鎔在一宗公司合併交易中,被控不正當交易、操控股價及瀆職的案件被判無罪,提出上訴,指一審存在事實錯誤、誤解法理。控方表示,在李在鎔通過企業合併繼承集團控制權和有關經過方面,以及對會計造假和不正當交易的證據判斷、事實認定和法理判斷上,控方和一審法院之間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又指一審法院的判決,與最高法院2019年審理前總統朴槿惠親信干政案時指出,三星物產和第一毛織合併是為李在鎔繼承經營權鋪路的說法相違背。
控方在一審中指出,李在鎔涉嫌在2015年,三星電子為旗下第一毛織及三星物產兩間公司合併過程中,哄抬第一毛織股價,壓低三星物產股價,以鞏固他在集團內的影響力,違反《資本市場法》,要求判處李在鎔入獄5年。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認為,無證據證明合併會令股東造成損失,以及鞏固李在鎔在集團內的影響力,指控並無確鑿證據,星期一宣判李在鎔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