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高等法院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在一馬公司貪腐案中的25項濫用職權及洗錢等罪名,全部成立,判監15年,並被處以33億美元的罰款和資產沒收。
法官指,納吉布的4項濫權罪各判處15年監禁,罰款不少於賄款五倍的數額;其餘21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5年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布需監禁15年。刑期在納吉布挪用一馬資金服刑完結後的2028年開始。
法官在判決書說,納吉布辯稱對他的指控是政治迫害,出於政治動機,但確鑿的證據駁斥這一說法。納吉布濫用他在一馬基金的強大地位及權力。涉及超過7億美元的資金從一馬流入他個人銀行帳戶。
72歲的納吉布吉因挪用資金罪名,2022年8月以來被囚。去年特赦委員會將納吉布的12年刑期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