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國會全體會議通過《慰安婦受害者保護法》修正案,禁止以誹謗慰安婦受害者為目的,透過否認、歪曲受害事實或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受害者名譽的行為,違者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5000萬韓圜,將由公布當日起滿3個月後實施。
南韓性別平等家庭部表示,處罰對象涵蓋透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出版物,以及互聯網、展覽、演出、集會和演講等媒介傳播虛假事實的行為;考慮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基於藝術、學術、研究或報道目的就不納入處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