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兩星期。黃毓民即時提出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以五千元擔保外出,等候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在裁決時表示,黃毓民身為公眾人物,行為暴力及不文明,此風不可長,故要判以具阻嚇性刑罰,又指黃毓民無求情,反映無悔意,以三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黃毓民只在立法會會議廳的枱上拿起水杯投擲,不是預早帶備,所以減刑至兩星期,無因素判以緩刑。黃毓民就表示,提出上訴是要為立法會未來可以繼續肢體抗爭,批評今次是政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