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資格司法覆核案件,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主席只是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條例和議事規則,執行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政府一方指主席必定要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並不合理。他舉例指,即使有議員犯謀殺罪,仍需三分二立法會議員同意才能取消議員資格,不認為秘書長或主席,根據議員一次宣誓行為可直接取消議員資格。

他又認為,法例並無要求,立法會主席只能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行事,而是有權以此作為考慮。主席容許兩人再次宣誓,視乎有無拒絕或忽略宣誓再行裁決,是較穩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