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資格司法覆核案件,游蕙禎的代表律師認為,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受基本法77條及《權力及特權條例》等法例保障,政府入稟要求法庭判決,違反權力分立及司法不干預立法的精神。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主席只是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條例和議事規則,執行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政府將梁君彥列為答辯人並不適當。他舉例指,即使有議員犯謀殺罪,仍需三分二立法會議員同意才能取消議員資格,不認為秘書長或主席,根據議員一次宣誓行為可直接取消議員資格。他又認為,法例並無要求,立法會主席只能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行事,而是有權以此作為考慮。主席容許兩人再次宣誓,視乎有無拒絕或忽略宣誓再行裁決,是較穩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