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副秘書長李飛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闡明法律本義,並非重新立法,在原有法律生效時,釋法內容亦等同已經包含在內,而非從公布一刻才生效。他指考慮到基本法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實施,為維護本港法律穩定,因此在終審法院已作終局裁決的案件,不受釋法影響,但只限於這個情況。至於部分議員,以至特首梁振英,在宣誓時不完整,李飛表示在並非故意而出現個別疏漏,監誓人應即時指出改正,馬上改正,但已被裁定宣誓無效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

李飛又表示,基本法104條要求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並非一般地方宣誓,因此監誓人應在法律上可代表香港特區,能向中央負責,並起監誓作用及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