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發現,醫管局轄下醫院在11/12至15/16年度,五年間發生三十二宗危險藥物遺失事故,但其中廿七宗未能找出原因,當中四次在同一醫院發生。在三十二宗事故中,有十宗都未有在規定的十四日內呈報,其中五宗,事隔一年至四年後仍未呈報。

報告又指,醫管局對未列入藥物名冊的藥物收費未有指引,醫院收費不一,部分病人需在標準收費外,繳交成本價計算的藥費。同時,報告指出只有少數幾間龍頭醫院有經常提出申請將藥物納入名冊,採購時又未有將部分藥物以大宗方式採購以節省成本,認為醫管局可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