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提出的上訴。判詞指,按人大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都指,喪失資格和離任是自動發生的,並不取決於立法會主席所作出的宣告。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並可以依法透過司法覆核來履行責任。基本法且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豁免,但不適用於就職時宣誓。

判詞又指,釋法解釋基本法的真正意思,生效日期是九七年七月一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由於上訴人在十月十二日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