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郭榮鏗在立法會提出質詢,關注當局有何措施,防止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和競選人員,洩露政府機密文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表示,問責官員和公務員無合法權限下,作出損害性披露,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而《政治委任官員守則》亦列明官員離職後,仍然會受到規限,不可公開機密資料;如果公職人員擅自披露機密資料,也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至於行政會議成員,如果違反保密機制,行政長官可以作出勸籲、警告、免職或採取法律行動。
譚志源又表示,條例亦禁止發布促使或妨礙候選人當選的虛假或誤導陳述,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