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商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表示,修訂建議包括當法團需就「大型維修工程」通過決議時,在兩成會議法定人數中,須有至少一成業主親自出席;授權書的透明度要更高,以及修訂管理公司及法團,就保管會議紀錄等文件,可令業主更易追查;局方亦會在業主投票前,提供諮詢服務,另外,亦會聘請退休法官,就業主大會紛爭在提交土地審裁處處理前,作訟裁工作。他又指出,局方同意在修改立法前先做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