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立法會說,立法會補選參選人被取消資格後,下次是否可以參選,需要依照當時的法例及事實判斷,現時談論是強人所難。她強調,公民的參選及被選權,需要依法才能享有,至於被取消資格的周庭,如有不滿,可循法律途徑上訴。

提出質詢的民主黨胡志偉批評,政府取消參選人資格的以思想及以言入罪,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的保障,又指林鄭月娥就將責任推給選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