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打擊不良財務中介活動。政府表示,未來會考慮在借貸表格中加入聲明,提醒借款人要如實披露借貸活動有否涉及中介;公司註冊處亦可制訂須知,提醒借款人不要將貸款轉交可疑的第三方。當局亦會研究,增加額外的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借貸如果涉及諮詢人,放債人必須經借款人取得諮詢人同意。政府又表示,前年年底收緊放債人牌照條件後,業界遵守新規定的表現令人滿意;警方接獲相關的投訴數字也大減,由前年約六百宗,大減至去年的一百四十四宗。
工聯會麥美娟建議當局,提高成立放債人公司的門檻;民建聯張國鈞認為,要以書面形式確立諮詢人的意見,並提醒諮詢人的責任問題。當局表示,過去執法的困難,在於不能確立財務公司和中介公司的關係,但隨著新規定實施,當局認為已經有成效,目前未有修例需要;又指諮詢人和擔保人有不同,當局仍要釐定諮詢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