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第三次審議高鐵一地兩檢的草案,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指一地兩檢無憲制基礎,認為無法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立法,強調立法會並無權制訂違反基本法的法例,如果認為可以留待法院裁決法例是否合憲,就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法律界郭榮鏗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是除了列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得在香港實施。
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尊重大律師公會的看法,但認為公會需要理解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全國性法律的含義,和內地口岸區實施的內地法律是否一樣。她又認為,今次一地兩檢的安排,是一國兩制方針下的獨特情況,雖然其他普通法地區沒有類似案例,但在實施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地方,都有透過立法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強調最終決定性在於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