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應近年多宗涉及道路維修工程的交通意外,建議修例提升道路安全,要求工程負責人在適當的位置設置臨時防撞護欄或護航車等防護設施,放置閃動警告燈及路障標誌等,並訂下違例刑責。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實政圓桌田北辰批評,修例但不加重現時初犯罰款上限5000元及監禁3個月的罰則,亦不針對工程承辦商,阻嚇力不足。路政署副署長徐永華解釋,未有放置安全設施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罪行性質不同,不能直接比較,但政府會再檢討罰則,直接針對工程現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