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早上復會,繼續審議改善「復職令」安排的條例草案。工黨張超雄提出修訂,訂明勞資審裁處考慮發出「復職令」是否切實可行時,要考慮僱主是否有必要聘用另一人替代被解僱員工,避免僱主在欠缺根據下推搪履行「復職令」;並建議將僱主沒有履行「復職令」的賠償額,由僱員3倍月薪,提升至6倍月薪,取消7.25萬元的賠償上限。街工梁耀忠表示,審裁處發出「復職令」的門檻很高,認為商界不用擔心對公司運作,構成很大障礙;又指修訂可撇除被解僱的心理威脅,有助勞工自組工會,多和管理層溝通談判,爭取員工福利。
進出口界黃定光就認為,如果勞資雙方要對簿公堂,關係已經去到不能修復的地步,不應強行要僱主安排復職,質疑張超雄的修訂激化矛盾,破壞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