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草案,列明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證有效期為10年。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表示,業界反映,在原有安排下,司機要每一年更換司機證,過於頻密,並無必要,當局因此修例,將司機證有效期訂為10年,可減輕業界營運成本。他又指,司機證是由運輸署認可的承辦商製作,署方會在網站列明承辦商的收費,如果發現承辦商收取不合理費用,就不會授權有關承辦商製作司機證。
民主黨林卓廷提出修訂,建議將司機證有效期由10年,減至5年,但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