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規管私營醫療機構的草案,草案建議就4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和衛生服務機構,訂立新的規管制度,規定機構持牌人,要為機構運作負上全部責任,同時要委任醫務行政總監掌管機構的日常管理,並要向公眾提供收費項目和服務的價目資料,提高透明度,政府亦會設立處理投訴的機制。食物及衛生局長陳肇始表示,如果美容中心有註冊醫生執業,提供醫療服務,也將受到新制度規管,需要登記,遵守發牌條件和實務守則,包括人手、急救、藥物管理、醫療紀錄等要求,但一般美容業不會受到今次草案規管。
對於工黨張超雄提出修訂,建議將草案原本規定護養院人均樓面面積至少要6.5平方米,增至16平方米,陳肇始認為,修訂超出草案的涵蓋範圍,未有諮詢持份者,一旦倉卒通過,將對議會和受影響的長者不公平,也非制訂政策的理想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