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容許香港與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方,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並透過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和移交逃犯的請求。當局指,去年一名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名港人,其後返回香港,但由於目前條例的局限,當局無法處理將嫌疑人移送到台灣受審的請求,香港法院只可處理他在香港涉嫌所犯的洗黑錢罪,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受害人家屬除了極度哀痛,亦多次致函要求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制度的漏洞極不公義,社會亦有質疑當局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因此必須盡快修例。
當局又指,目前處理一次性移交逃犯的安排,要透過附屬法例實施,有關案情在立法會討論時會被公開,可能會驚動逃犯,透過特首發出證明書就可在不驚動逃犯下容許當局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當局指,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法例規定和人權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