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討論提高汽車非法載客取酬或非法出租的罰則,政府建議將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由目前5000元,增至1萬元;再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就由1萬元,提高至2.5萬元;最高監禁期就維持不變,首次定罪和再次定罪分別維持在3個月和半年;又建議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首次定罪由現時的3個月,延長至半年,再次定罪就由半年,延長至一年。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蘇偉文表示,網約車的平台本身是合法,當局亦歡迎業界應用科技,但必須要守法,相關車輛必須持有合法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公民黨楊岳橋就指,網約車要領取許可證可謂「難如登天」,資訊科技界莫乃光批評的士服務欠佳,政府本末倒置,未有為網約服務拆牆鬆綁,反而提高罰則,是與市民為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