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9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及證券期貨等。政府亦會將移交門檻提高至只處理可判監三年以上的案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強調,在涉及港人的台灣殺人案上,港方三次收到台灣當局要求協助,但無相關法例處理,因此修例並非她「生安白造」,亦不是以修例為引子進行廿三條立法工作。她強調修例是特區政府主動進行,亦不會評論中央對修例有無表達過意見。

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剔出的9類罪行並非為商界而設,因為破產、證券交易及取用電腦等罪行,很多情況都是涉及個人。他又指出,大律師公會提出修例,令香港對發生在境外的謀殺案獲得域外管轄能力,由於修例無追溯力,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而且只涵蓋謀殺案,亦無助填補法例漏洞,因此政府提案是最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