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例,加強打擊康文署轄下公園噪音滋擾問題。康文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部份人在公園內唱歌時用上擴音器,滋擾附近民居,目前署方打擊噪音滋擾時引用的《遊樂場地規例》規定,執法時必須要有一名「使用遊樂場地的人」作證,但康文署的公園經理和附近的居民,並不符合條件,因此署方執法面臨困難,往往要等公園其他使用者願意挺身作證,才能採取行動,因此署方計劃在今個立法年度,以「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修例,讓公園經理、附近居民和公園的其他使用者都可以作證。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區諾軒認為,修例有助康文署執法,但部份公共空間並不受《遊樂場地規例》規管,例如城門河畔和中環碼頭附近,要依《噪音管制條例》投訴,但條例檢控門檻亦高。他建議賦權警方,收到投訴後,如果測量聲浪超出指定水平,就可驅散發出噪音的人士。當局亦要留意修例後,歌舞團體會否移到不受康文署管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