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審議《國歌法條例草案》內有關「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之部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在《基本法》附表3中,列出9類需要奏唱國歌的埸合,其中包括部分宣誓儀式,若果宣誓者未有奏唱國歌,可能會導致宣誓儀式未能完成,但不會構成犯罪行為。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關注條例草案內容,日後會否成為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論據。鄧忍光回應說,個別宣誓儀式要由監誓人決定是否有效,但強調法庭同時有權判斷,監誓人有否作正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