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質疑,強調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其他地方之間的移交逃犯,反映當時法例本地化的安排,並非刻意將中國剔除,而今次政府修例的目的,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和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絕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政府又指,雖然目前法例可以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但操作上並不切實可行,回歸22年來一直未曾動用,又指有關安排是當局早年在條例恢復二讀的尾聲才提出,不見得經過法案委員會討論,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

對於法律顧問質疑修例建議的單次移交逃犯方式,不會經過立法會討論,如何體現《基本法》第64條,即是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條文,政府就指在個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機關有必要抓緊時間和保密,又指《基本法》的條文主要體現於政府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等,不認為會牴觸《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