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質疑,強調條例並非刻意將中國剔除,而是在回歸前,本地化立法的過程中,沿用港英年代引渡法例中不將逃犯移交中國的安排。政府又交代行政機關考慮處理移交逃犯請求的15個因素,包括考慮請求方參與國際協議或公約的情況、請求方是否有戰亂或社會動盪、是否涉及政治罪行、有關罪行的指控是否真誠地為司法公正而作出等;行政機關亦會要求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不可將逃犯移交到第三方,控罪限於移交令的罪行,在指定限期內提出檢控等。
政府又指,雖然目前法例可以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但操作上並不切實可行,回歸22年來一直未曾動用,又指有關安排是當局早年在條例恢復二讀的尾聲才提出,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