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逃犯條例修訂。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表示,特區政府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安排時,一定要合法,包括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逃犯條例》等;而行政長官行使酌情權時,如果無法例依據,出現司法覆核的話,法庭都會考慮在內。曾強又引述案例指,在合理角度下,行政長官需要解釋作出決定的原因,而法院有需要時,亦可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決定的原因。

民主黨鄺俊宇提出,不滿律政司長鄭若驊,多次未有出席委員會會議。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詢問委員會是否不會邀請任何人士出席公聽會。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指,律政司已經派出7名代表出席會議,又指當局會在立法會大會就修例恢復二讀之前,盡量回覆議員書面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