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逃犯條例除了容許港府,在個案形式移交逃犯時,在協議加入人權保障的保證之外,在法庭作出決定後,特首亦將是最後的把關者,即使法庭批准移交逃犯,但特首最終仍可以以情況有變或人道理由等,拒絕移交請求,不過如果法院不批准移交逃犯,特首就不可能超越法庭的裁決而決定移交逃犯,否則就變成特首可以凌駕法律或完全妄顧法律,相信在高度文明和法治的香港社會,任何一任特首都不會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