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當局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當中提到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是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除了要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之外,相關律師事前也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特首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兩次裁定,初步認為目前的方案並不符合成本效益,並令各方的工作重複。
律師會又表示,認同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應該按個別個案處理,不應「一刀切」,相關修訂亦應只適用於國安案件,強調律師會歡迎海外人才來港參與非國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