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明日刊憲,下周三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提出,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讓同性伴侶申請登記;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可委任適當的公職人員擔任登記官,亦可設立登記辦事處。《條例草案》又列明,登記條件包括雙方性別相同、均年滿18歲、雙方或一方是香港居民,以及雙方之間有一段有效的港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等。
另外,政府提出,申請人須填寫表格、按登記官指示提交文件、支付指定費用,以及各自在登記官面前宣誓,以確認相信已符合所有登記條件。附表列明,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申請的費用是260元,而發出證書的費用則為545元。條文亦列明,若有已登記的同性伴侶提出申請,登記官可按申請撤銷登記;於指定情況下,亦可在沒有申請之下主動撤銷。
重申替代框架下登記 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當局在文件提出,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可參與對方的醫療相關事宜,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以及有權處理伴侶身後事,即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申請死亡證、領回遺體等。罰則方面,《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竄改登記官備存或存檔的文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政府表示,一方面須確立替代框架,另一方面須制訂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滿足基本社會需求,同時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當局強調,已仔細考慮終審法院的判決及議員意見,作出合適平衡,並擬訂建議的登記機制,《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不影響現有法例的約束力,對經濟、生產力、環境及可持續發展沒影響,但重申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終審法院前年就岑子杰的同性婚權案中,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義務,為同性伴侶關係確立替代法律框架,最後決定裁決暫緩兩年執行,政府最遲要於今年10月確立相關替代框架。
岑子杰:非所有人有能力海外註冊 做法構成極大不便
岑子杰接受本台訪問時指,並非所有人有能力到海外結婚,草案提出的登記制度對不能出境的同性伴侶構成極大不便,亦對同性伴侶不公平。他又設想已登記伴侶一旦決定離婚,需先前往海外解除關係再回港取消登記,程序複雜,如果不取消登記更需承擔法律後果,期望政府能夠建立本港註冊制度。
岑子杰又認為草案「架床曡屋」,民間的同志組織及維護傳家庭價值團體都對條例有不同看法及期望,政府倉卒推出草案,未經充份討論,變相未能滿足雙方要求,促請政府再進行民意諮詢,並採納民間組織建議,充份保障同志伴侶共同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