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如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的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中午將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修例建議。政府指,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訂立附屬法例,能夠完善香港維護國安的執行機制,應「早一日,得一日」完成。政府在聽取立法會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