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宗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安案件。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修例建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指,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檢視和完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而經過檢視之後,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講明國安法律下的機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舉例,有人協助國安罪犯逃獄,但劫獄本身並非國安罪行;而訂立附屬法例後,只要特首基於事實,指明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當局即可循危害國安罪行檢控。他又舉例,如果審訊中途發現案件與國安有關,特首仍可發出證明書改列國安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林定國就補充,特首直至裁決前都可發出證明書,但定罪後就不會能再這樣做。

林定國:判斷案件涉國安否非法庭能作判斷

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不能推翻,亦不受其他法律挑戰。林定國表示,判斷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須觸及敏感高度機密,不是司法機關有能力作出的判斷,國安法亦清晰賦予判斷的權利予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清楚界定本港法律下,有何罪行會被訂明為國安罪行。

被問到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會否公開,林定國指,如果發出證明書,審訊會沿用國安程序 ,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大家一定會知道。

鄧炳強則指,當案件被列為國安案時,會根據國安程序進行,包括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是否設陪審團則由律政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