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新的附屬法例。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早上舉行特別會議,通過設立小組委員會審議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共有15名議員,內會通過由選委界簡慧敏擔任主席,下午開會;使用約2小時,即日完成逐條審議。
條文列明,如行政長官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可發出證明書,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若某人在同一國安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批評有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或已經潛逃的危害國安分子,對附屬法例作出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他就條例中有關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作出說明,強調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理區中,有不少的案例說明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安問題的評估和判斷,形容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又舉例指本港上訴庭前年亦在一宗案件中提到,行政機關是負責評估和應對國安風險的機關,法院則負責獨立審判,認為行政機關具備這類評估所需要的經驗、專門知識等,最適合就國安事宜作出評估和判斷。
林定國又重申,程序事宜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案件,因此附屬法例不具有追溯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有人企圖恫嚇港人,稱附屬法例可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擴闊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令一些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都會變成危害國安罪行;亦有人說附屬法例生效後,特區政府可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為危害國安罪行。他提出反駁,指斥這些人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又澄清有關說法屬誤導,強調只有案件背景涉及國安問題,有關罪行才會被界定為危害國安的罪行,相信只屬極少數情況,提醒市民必須慎思明辨。
議員關注交替控罪刑期和舉證會否受影響
有議員關注,交替控罪的最高刑期和舉證會否受影響。林定國指,刑期和舉證不受影響,強調檢控的時間和基礎是基於同一套事實,提出的證據也相同,附屬法例只是讓法庭或法官考慮最終的判決時間。
亦有議員關注,若一宗案件經行政長官證明書轉為國安案件,原先進行中的法庭審訊是否需即時改為國安案件的法庭程序,以及如有陪審團是否解散。鄧炳強指,國安案件必須由國安法官審理,律政司會決定是否需沿用原先的陪審團,原則是被告人和審訊在公平情況下進行。
有議員擔心,當行政長官可主動發出證明書,會否令法院不會主動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轉為國安案件。林定國回應指,法院有主動責任,若遇到要轉為國安案件的情況,法院需向行政長官拿取證明書,有信心亦相信司法機構履行憲制責任。
陳振英:同意要盡快完成立法工作
在早上的內會上,內會主席陳振英指,本周二收到鄧炳強的信件,指現今地緣政治複雜,香港面對的國安隱患仍然存在,他認同特區政府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工作,以「早一日、得一日」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因此安排特別會議,務求盡快處理維護國安程序事宜的規例。
條文列明,如行政長官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可發出證明書,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若某人在同一國安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