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就僱主拖延繳交拖欠強積金供款,實施兩級制附加費,如僱主在供款日起120日仍未繳清供款及第一級附加費,須繳交欠款額10%的第二級附加費;亦建議賦權積金局就懷疑拖欠供款的個案,要求僱主在不少於14日內提交僱員的入息資料。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工業界黃永威指,業界現時營商環境正在復元,認為不應將罰則一刀切,將只是無心之失、或短暫周轉困難而拖欠供款的僱主,與惡意拖欠的僱主混為一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強調,未按時作出強制性供款的僱主都是違法。積金局行政總監鄭恩賜就指,不會針對無心之失的僱主施加額外罰則,認為修例是根據實際情況運用罰則,以保障計劃成員權益。

勞聯林振昇關注,兩級制附加費阻嚇力或不足。陳浩濂指,附加費只是要求僱主繳清供款的其中一個方法,積金局有權對僱主作刑事檢控或代僱員作民事申索,又指研究顯示再增加附加費的級別,對僱主改變行為的誘因會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