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北都專屬法例的主體法例。
民建聯姚銘關注,在有關收回北都土地的補償條文,會否在主體法例制定停止孳生利息的指明時限,保障業權人的權益。北都辦主任蘇惠思表示,現時已在附屬法例,訂明擬設的指定期限是3個月,期望主體法例會有相對大的彈性,又強調,即使期限載在附屬法例,一旦需要更改,亦需要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選委界林筱魯關注,獲准將期限延長的考慮因素。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指,最重要是業權人能提供證明,說明為何未能在期限內收取暫支款項,舉例指,如業主過身,後人需時較長作出遺產承繼程序。
地政總署補充指,很多時獲准延長期限都是不可抗力理由,當局會盡量考慮,舉例指,如有司理出缺的祖堂,需時委任司理,當局亦會提供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