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廿八歲男補習老師,承認打傷一名十歲男學生,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三個月,被告提出上訴,准以三萬元現金保釋。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濫用學生的信任,需判處監禁。辯方在庭上呈交兩封,由被告的前學生及家長所寫的求情信,他們都相信被告是一時衝動才打學生。 案發在今年二月,被告在北角一間補習社,因為學生經常在數學科犯同樣錯誤,用手打學生面部,又用拳頭打額頭,由學生母親報警,送院驗出有瘀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