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七十四歲婦人因為詐騙綜援九萬元,在東區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四個月,並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向社署賠償三千多元。裁判官說,詐騙綜援的量刑起點是十二個月,但考慮被告年紀大,並已經歸還所有款項,加上她認罪及初犯,因此減刑至四個月。被告在零三年六月至零五年十月,作虛假陳述,向社署詐騙綜援,隱瞞自己擁有四萬元銀行儲蓄。案件審訊期間,又揭發被告在油麻地及筲箕灣,擁有兩項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