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批評土木工程拓展署,在竹篙灣填海計劃,知道其中一項基建工程零三年七月已完工,但在合約中,要求承建商零五年先至交還土地,結果後來因為要提早收回土地,額外向承建商支付款項,建議土木工程拓展署,小心查核土地移交日期。另外,土木工程拓展署,又在投標文件,列出內地海沙供應商予承建商參考,但無列明不會負擔法律責任,以致承建商未能根據名單取得海沙,向政府索償,審計署建議文件加入明確聲明,表明名單僅屬參考,及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