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批評運輸署,處理校巴和村巴的營業證申請時,未有按既定程序。按照規定,合約式出租服務開始十四日前,應該向署方申請營業證,但運輸署有十六宗個案,並無在規定日期前申請,有一宗個案是在合約屆滿後,才作出處理,審計署指是浪費人力。另外有七宗個案,是在營業證到期後,才申請續期,平均有三星期是無證行車。審計署又發現,運輸處雖然有向營業證過期的人,發出警告信,但未有將禁制令輸入電腦,亦沒有轉介採取執法行動,建議運輸處檢討,將紀錄電腦化和加強執法,運輸署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