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八歲警員,承認四項打出令人厭惡電話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警方指被告已被停職,會考慮對他採取紀律行動。裁判官指被告公職期間收到投訴屬正常。但被告騷擾投訴人,做法並不恰當。被告去年九月,接獲女事主求助,指丈夫在元朗家附近機舖打機,要求警方協助找尋,被告前往途中再致電女事主,希望取其丈夫名字,但被拒絕,兩人在電話爭執,女事主其後向警方投訴,被告在三個月內,共二十八次致電騷擾女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