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表競爭法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諮詢, 建議禁止以協議及一致行動,或濫用強大市場力量,削弱競爭行為,但法例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若企業行為具經濟效益或公眾利益,亦可獲轄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法例生效後,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就合謀定價、圍標、限制產量及分配市場的情況作出主動調查,有權進入涉嫌公司搜集證據,但反競爭不等於阻止企業加價。 馬時亨並無評論,違反競爭法公司可被罰營業額一成或一千萬元,是否過低,只表示,如果大公司違法,會影響商譽,而審裁處亦可以覆檢判決,可將罰款額提高至不多於公司營業額一成。